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结构
奥林匹克运动的思想体系能够得到贯彻,各种活动能够付诸实施,是因为奥林匹克运动有一个结构完备、功能齐全的组织体系。它主要由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奥委会三部分组成。这三者通常被称为奥林匹克运动的三大支柱,它们与奥运会组委会等其它体育组织互相配合,相辅相成,保证着奥林匹克运动的正常运行。
(一)国际奥委会
1、国际奥委会的法律地位
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是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无限期的组织, 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指导者、捍卫者和仲裁人。
国际奥委会具有法人地位,它的任务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它根据奥林匹克宪章所做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
2、国际奥委会的组织结构
国际奥委会的组织结构包括国际奥委会全体会议(Sessions)、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Board)、总部(Headquarters)和专门委员会(Specialized Commissions)。
3、国际奥委会成员
①国际奥委会主席
主席是国际奥委会的法人代表,主持国际奥委会的全部活动。国际奥委会全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其委员中选举主席1人,任期8年,只可连任一届,任期4年。
从1894年至今已有8任主席,他们是:希腊的维凯拉斯(1835-1908)、法国的顾拜旦(1863-1937)、比利时的巴耶-拉图尔(1876-1942)、瑞典的埃德斯特隆(1870-1964)、美国的布伦戴奇(1887-1975)、爱尔兰的基拉宁(1914-1999)、西班牙的萨马兰奇(1920-)和比利时的罗格(1942-)。
②国际奥委会委员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奥委会委员逐渐增多,从1894年的15名委员,到1914年的49名、1974年的78名、1992年的94名,2006年3月的117名,分布于世界五大洲。
△国际奥委会选择委员的“逆向代表”制
“逆向代表”制是指,国际奥委会委员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国际奥委会的代表,而是国际奥委会在该国或地区的代表。因此,国际奥委会委员是由国际奥委会自选,而不是由各个国家和地区委派的。这一制度是由顾拜旦设计的,其目的在于避免各国政府或其他因素的干扰,确保国际奥委会的独立性,使国际奥委会成为一个不依附于任何政治力量的组织。国际奥委会从它认为合格的人员中挑选自己的成员,任何政府和组织无权撤换这些委员。
(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指的是在世界范围内管辖一项或几项运动项目,并接纳若干管辖这些项目的国家和地区级团体的非官方的国际性组织。 大多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仅管理一项体育项目(如国际篮联、国际足联),而有些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则管理几个运动项目,例如国际游泳联合会,它不仅管理游泳,还管理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
目前,得到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共有64个,其中列入奥运会项目的有35个。
1、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作用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它所管辖的运动项目的技术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其具体作用是,制订并推行本运动项目的规则并保证该项目在全世界的开展;制定奥运会参赛标准;负责本项目的技术监督和指导。
2、奥林匹克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状况
到2006年,有35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管辖的运动项目被列入了奥林匹克运动项目。
△管辖夏季奥林匹克运动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管辖夏季奥林匹克运动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共有28个。
△管辖冬季奥林匹克运动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
管辖冬季奥林匹克运动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共有7个。
(三)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
国家奥委会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建立起来,并得到国际奥委会承认的负责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展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国家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功能单位。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组织的各种奥林匹克活动,最终都要由国家奥委会来承担、执行和完成。
国家奥委会担负着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各自国家或地区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重大任务, 其具体职能是: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地得到遵守;促进运动技术水平以及群众体育的发展;培训体育管理人员,保证这些培训有助于传播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维护体育道德;选定适于举办奥运会的城市,组织和领导各自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和国际奥委会赞助的地区、洲或世界性的综合运动会。
到2006年初,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已达202个,遍及全世界,它们在奥林匹克运动中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与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NOCs)是奥林匹克组织体系的三大支柱,也是奥林匹克组织的基本成员。它们以《奥林匹克宪章》为指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了既独立又统一的组织结构关系。在这种关系结构中,国际奥委会是指挥首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进行技术辅助,国家奥委会是开展各种活动的基本单位,三者缺一不可。它们团结合作形成了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合作关系。 这种合作关系的特点是,在权力高度集中于国际奥委会的前提下,各司其职,协商互惠。奥林匹克运动就是在这三大支柱的协调合作中正常运行的。
(四)奥运会组委会
奥运会组委会是具体负责奥运会实施的组织机构,是所有筹备工作的控制枢纽和指挥中心。它是一个临时性的权利机构,具有法人身份。
(五)奥运会协调委员会
奥运会协调委员会是为了改进奥运会的组织工作,加强国际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之间的合作,由国际奥委会主席建立的机构。其成员包括国际奥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的代表以及运动员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