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是否任何一个≥6的偶数,都可以表示成两个奇质数之和。
(2) 是否任何一个≥9的奇数,都可以表示成三个奇质数之和。
目前这个猜想尚未被证明,不过我国数学家陈景润已经证明出了“1+2”这个定理,离哥德巴赫猜想进了一大步,不过仍还有一段距离。各个数学家采用缩小包围圈的方法,逐步证明到了“1+2”。
现提供证明时间,证明人,证明内容:
1920年,挪威的布朗证明了“9 + 9”。
1924年,德国的拉特马赫证明了“7 + 7”。
1932年,英国的埃斯特曼证明了“6 + 6”。
1937年,意大利的蕾西先后证明了“5 + 7”, “4 + 9”, “3 + 15”和“2 + 366”。
1938年,苏联的布赫夕太勃证明了“5 + 5”。
1940年,苏联的布赫夕太勃证明了“4 + 4”。
1948年,匈牙利的瑞尼证明了“1+ c”,其中c是一很大的自然数。
1956年,中国的王元证明了“3 + 4”。
1957年,中国的王元先后证明了 “3 + 3”和“2 + 3”。
1962年,中国的潘承洞和苏联的巴尔巴恩证明了“1 + 5”, 中国的王元证明了“1 + 4”。
1965年,苏联的布赫 夕太勃和小维诺格拉多夫,及意大利的朋比利证明了“1 + 3 ”。
1966年,中国的陈景润证明了 “1 + 2 ”。
“1+2”指一个质数+一个半质数=所有大于等于6的自然数。
半质数的说明:半质数是两个质数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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