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考查要点:CIF贸易术语、要约、承诺。
(1)甲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要约中采用了CIF贸易术语,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意为成本+保险费+运费)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夜密对些交货。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CIF在合同中的表述:货物名称+单价+CIF+目的港(注意不是装运港!),在本案中即为×××设备每台270美元CIF青岛,表明青岛是这批货物的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令甲方在要约中已表明货物在甲国×××港装船,所以装运港是甲国×××港。按照CIF术语的交货规则,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在本案中,甲方应在甲国境内在约定差根打庆防击伟向最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故A正确。
(2)双方四次函电的性质:
①甲于2003年6月14日向中方山东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发出不可撤销的要约(因甲方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②中方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对价格条款作了变更(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成立反要约,可推知C正确:
③甲方2003年6月18日的回电在足临科盐甚现等并没有接受中方提出的价格条款,仅接受仲裁条款(要约中的次要部分)不构成承诺,而是对反要约的拒绝,可推知D错;
④中方20少排速镇03年6月21日的复电是新要约还是对甲方2003年6月14日要约的承诺,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方2003年6月21目的复电属于承诺。理由是甲方已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中方在期限内作出承诺,合情合理,应认定电胜纸着房她映补纸合同成立且生效。期间的反要约和对反要约的拒绝对原要约不生影响。由此甲方无权将货物转卖他人实业受续六财示迅州。转卖行为构成违约,所以B正确。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方2003年6月21日的复电是一个新的要约,理由是中方2003年6月7日的复电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已导致甲方要约失效,此后该要约已不存在。在甲方拒绝反要约后,中方发出的复电已属于新一轮要约,只不过新要约的内容与甲方的首次要约内容相同,但不能认定为是对一个已不存在的“要约”作出的“承诺”。对于中方的新要约.甲方没有承诺,则合同未成立,双方之间无合同之约束,甲方得任意转卖货物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B错误。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说理更充分,也更符合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故采之答案为AC。